從冠生園陳餡月餅,到敵敵畏火腿,從黑心肉松,到雙氧水浸泡的魚翅,從含有蘇丹紅的紅心鴨蛋,到抗生素超標的多寶魚,一波波有關食品安全危機的事件觸目驚心。全國人大代表徐景龍認為,沒有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核心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重大缺失,也是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突出問題還無法徹底解決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可在這些見利忘義、無法無天的黑心生產者制售的大量有毒有害食品面前,老百姓早已失去了起碼的安全感!”徐景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
近年來,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以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實行管理為主線,以保護國民健康為第一先決條件,相繼出臺了食品安全法。但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卻無法覆蓋食品產銷的全過程。
“目前雖然或多或少有些法律法規與食品安全相關,但食品安全卻沒有被明確為立法的整體性目的。造成的后果是現行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所涵蓋的法律法規并不是以食品安全為目的進行構建,而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自發形成。在國際上獲得認可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如整體性原則、預防性原則、風險分析原則、可追溯原則等,并沒有貫穿于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中。”徐景龍說。
為此,徐景龍就食品安全立法提出了八個方面建議:制定食品安全法應遵循多方面的原則;建立統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高標準國家食品安全檢測監測體系;建立健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法律制度,提高企業入市門檻以確保食品安全;建立食品銷售環節的追溯和承諾制度;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承諾和召回制度;建立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跟蹤監測,逐步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
(責任編輯:卜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