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介公司不為60歲以上老年租客提供拼租服務,也有中介公司直言65歲以上租客不得作為獨立承租人
租房市場如何對老年租客更友好?
專家建議,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將公租房的服務對象向老年人、困難群體適度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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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出租閑置房希望換取一份收入,而老年群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等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常與房東意愿背道而馳;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租房權益卻因年齡得不到保障。
10月25號,《工人日報》記者在北京進行調查采訪時,一位租房中介告訴記者:“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飯,這句俗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老年群體的租房現狀。為了避免潛在的風險,我們一般不愿意接待老年租客。”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不少老年人在租房時遇到“年齡歧視”。有多位房東表示,擔心老年人在出租房內出現意外,由此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一些租房中介公司對租客的年齡作出限制。有中介公司明確表示不為60歲以上老年租客提供拼租服務,也有中介公司表示65歲以上租客不得作為獨立承租人。
房東出租閑置房都希望能獲得更多的租金收益,而老年群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等不確定性因素較多,與房東意愿常常背道而馳,房東因此不愿將房租給老人;與此同時,不少房屋中介公司也對老年人租房設置“門檻”,因此讓一些老人在租房過程中碰壁。
60歲成租房年齡“分界線”
“租房市場對老年人很不友好,我看了很多房子,房東一聽要租給老年人立馬變臉不租了。”北京的孫女士說。最近她要給來北京看病的父親租房過渡,但因房東擔心老人年齡偏大,容易出現意外,租房過程并不順利。
上海的朱女士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最近家里裝修,要暫時租房給老人住。我們看上一間公寓房,但出租公寓房的中介公司卻說所有公寓都不租給年紀大的租客。”朱女士說。
記者在采訪時發(fā)現,超過60歲的老年人在租房時頻頻遇阻。在某線上租房平臺,記者看到拼租(線上匹配室友)房源簽約人年齡限制為18-60歲,超過60歲不提供拼租服務,并表示該規(guī)定是多年積累下來的居住規(guī)則,目的是為了保證租客的居住體驗。另外一家租房平臺的客服表示:“考慮到老年人獨居不便,65歲及以上客戶簽約需要添加共同承租人,老年人不能獨自簽約租房。”
記者以給老人租房為由詢問一家中介公司,該公司工作人員回答:“老人和年輕人的作息時間不一致,生活習慣存在差異,如果合租可能對雙方都有影響。所以我們一般建議60歲以上的租客選擇整租。”
“老人在租房時遇到的問題相較于年輕人會更多,房東和租客之間如果頻繁出現利益沖突,我們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在雙方間做協(xié)調,既要顧及情理又要考慮合約的規(guī)定,對于中介來說可能是虧本的買賣。”陜西西安的租房中介馮晨(化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拒絕租房給老年人違法嗎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東以租客同住人中有“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向租客交房的案例。
租客高先生與房東王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住人員包括高先生及其妻子、孩子、岳母、岳母家中一位老人以及護理人員。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高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及押金。
合同簽訂后次日,王先生詢問老人情況,得知老人94歲、生活不能自理。此后,王先生以租客為“高齡失能老人”為由,認為高先生隱瞞同住人的重要信息,構成欺詐,拒絕向高先生交付房屋,并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房屋租賃合同》,由高先生賠償損失。高先生提起反訴,請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已生效,并由王先生支付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以租客為“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交房,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利于建立和諧友善的社會秩序,有損老年人權益。王先生也未能證明其將同住人不能有“高齡失能老人”作為簽訂租賃合同的關鍵因素予以考量。故人民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支持了高先生的反訴請求,判決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表示,雖然直接以同住人是“高齡失能老人”為由拒絕出租的情況很少見,但出租人將高齡承租人排除在外的情況仍不時發(fā)生,與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對于日益增長的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需求相違背。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認為,部分房東和中介不考慮個體差異,將個體特性直接解讀為整個群體的特點,如此“一刀切”的做法從道義上來說存在年齡歧視的問題。
“但應當明確的是,房屋租賃屬于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是基于雙方自由意志產生的,房東或租賃平臺有權選擇承租房屋的對象,因此拒絕租房給老年人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交易自主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交付市場規(guī)律解決。”孫志峰說。
明確租房規(guī)則完善保障制度
“無論是房東還是中介,他們主要擔心的是老年人在租房期間,因身體機能下降,出現摔倒、發(fā)病,甚至死亡的情況。同時如果老年人經濟條件不好拖欠房屋租金,房主很難要回租金。即使通過訴訟等司法手段,明確了債權債務關系,但如果老年人沒有實際可支配的財產,房主也很難實際獲得賠償。”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老齡法律研究會副會長鄭翔表示。
鄭翔認為,保障老年群體租房權益,首先應當明確租房規(guī)則,不允許以年齡作為是否租房的判斷標準,保護老年人的居住權。同時市場應當鼓勵出租人和中介機構以老年人的實際能力來判斷是否租房給老年人,比如參考信用記錄、職業(yè)穩(wěn)定性等,通過讓老年人提供相應的經濟擔保以證明自己的能力。
“此外,政府應出臺更多支持性政策,如為出租房屋給老年人的出租人提供稅收優(yōu)惠,主導社會力量建立專門服務于老年人群體的租賃平臺,讓愿意出租給老年人的出租信息更容易被查詢到。”鄭翔說。
10月11日,民政部、全國老齡辦發(fā)布了《2023年度國家老齡事業(yè)發(fā)展公報》提出,指導各地在公租房保障中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予以優(yōu)先配租。“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將公租房的服務對象向老年人、困難群體適度傾斜是保障老年群體權益的有效手段。同時鼓勵發(fā)展銀發(fā)經濟,為老年人提供可供承租的房屋,同時配套相應的起居看護、醫(yī)療保健等設備設施及人員,促使更多社會主體參與到為老年人生活、工作服務中,形成更有針對性的老年人房屋租賃集群。”孫志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