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當前資源型城市轉型面臨產權制度、監管制度和價格制度等三大問題。特別是在礦產資源產權方面,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內部省市縣鄉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如何權益分割應該形成制度規范。 “地方要發展,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在并沒有對待所有者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就以收益國家所有的資源作為招商引資的資本,實際上把很多的收益都讓渡給了企業,但是風險留給了當地的老百姓、政府和社會。所以這些礦產企業一旦開發,在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外部成本以后,實際上要讓中央政府掏錢去治理。所以我覺得在這里頭,收益的分割沒搞清楚,風險的分擔也沒搞清楚。在這種制度安排下,也就難以實現十八大報告里提出來的資源型收益共享。”
他也指出,從政府資源品的生產價格環節進行干預,推動資源城市可持續發展最為有效。不過,這種干預并不應通過政府行政定價的手段進行控制,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通過征收資源稅,將資源型產品生產過程中導致的環境破壞等外部成本都計入產品的價格中。“但是資源稅遲遲出不了臺,而近幾年以霧霾為首的各種污染事件發生顯示了環境風險正在積累,正從量變引起質變。”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國土開發與地區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高國立也贊同這一觀點,他認為下一步財稅體制和資源稅將事關資源型城市轉型的成敗。建議在資源型城市試點財政稅收的差別化體制,并率先開展資源稅的擴容試點。“我覺得要全國推開有困難的話,可以選擇這些資源型城市率先進行資源稅的擴容,或者資源稅的由量增收轉為由價增收。另外環保稅也可以考慮在資源型城市開展一些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