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
川辦發〔2020〕10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實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經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減負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批發市場等商貿流通企業,市(州)、縣(市、區)政府給予物流費用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對省確定的承擔保供任務的骨干商貿流通企業,金融機構對到期續貸和新增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現有基礎上予以下浮,省財政對新增流動資金貸款給予50%的貼息支持。(責任單位: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商務廳、四川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承擔省政府確定的生活物資無償對外援助跨省調出任務的企業,所產生的物流費用由省財政全額負擔。承擔省外調入生活物資任務的企業,調入地政府給予物流費用補貼,省財政根據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度的35%給予補助。對承擔省政府下達的省內市(州)間生活物資調運任務的企業,調入地政府對相應物流費用給予適當補助。(責任單位: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
(三)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貿流通和防疫藥品、醫療設備、物資器材等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的中小企業,由企業注冊所在地政府按銷售目錄電價的30%給予電費補貼,省財政按地方政府實際補貼額的50%給予補助。對生產與疫情防控相關醫療器械產品的企業,首次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費一律執行零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
(四)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新發放貸款按政策范圍內最低標準執行。中小微企業存量貸款疫情防控期間到期辦理續貸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基準利率下浮10%。融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的,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給予擔保費用補貼,省財政承擔50%。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要積極申請運用人民銀行疫情防控專項再貸款資金,向中小微企業發放低成本貸款,省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開辟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綠色通道”,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簡化流程、快速審批、盡快發放。(責任單位: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
(六)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中小企業,不得抽貸、斷貸、壓貸、罰息,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無還本續貸等方式,做到應續盡續、快續,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確保2020年中小企業信貸規模持續增長、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下降0.5個百分點。鼓勵有關方面對辦理銀行貸款產生的保險、擔保、評估、鑒定、過戶、產權登記等相關費用給予減免。(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市場監管局)
(七)金融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中小企業提供續貸支持而造成貸款損失的,市(州)、縣(市、區)政府給予損失分擔,省財政按地方政府承擔損失額的50%給予補助。鼓勵市(州)、縣(市、區)用好用活應急轉貸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轉貸服務,產生的損失由省財政按地方政府承擔損失額的50%給予補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對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結算,簡化流程,提高效率。(責任單位: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八)按各級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應急指揮部安排,參與疫情防控的醫療衛生機構和物流企業車輛,免征2020年度車船稅;已繳納2020年度車船稅的,在下一年度應繳車船稅中抵減。因疫情導致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申請免征疫情期間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可依法提請合理調整定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四川省稅務局、財政廳)
(九)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優先投向防疫藥品、醫療設備、物資器材、研發平臺、科技攻關和應急醫療救治設施、隔離設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項目和企業。省級工業發展資金對復工復產、擴產擴能的中小企業給予適當補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四、加大穩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響的參保企業按規定備案后,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和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期限延長至疫情解除后的3個月內,對在繳費期內難以足額繳納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緩繳,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2020年不集中開展歷史欠費清收,暫緩執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過渡辦法。失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醫保局)
(十一)中小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地相關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范圍,按實際培訓費用給予全額補貼。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的標準,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穩崗返還。(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二)對中小企業吸納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以及因疫情無法返崗的農民工就業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到企業就業,并協助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標準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醫保局)
(十三)發揮省統一企業維權服務平臺和12315服務熱線作用,及時回應中小企業訴求。建立中小企業“服務包”制度,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司法廳)
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遵照執行。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撤銷。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