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中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業保經營、渡難關,現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對象
全省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二、支持措施
(一)確保中小微企業信貸總額不下降。疫情期間,省內各類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的到期貸款,不得抽貸、斷貸、壓貸,要及時辦理展期或無還本續貸,期限不低于3個月。擴大中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提高中小微企業首貸率,提高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占比。
(二)省屬金融機構(省農信社、晉商銀行)將2020年2月和3月對中小微企業的存量貸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還給貸款企業。鼓勵省內其他各類金融機構依據各自情況采取讓利措施。
(三)2020年,省內各類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娛樂和旅游等行業的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四)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屬地政府也可采取適當方式給予補貼。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再次下調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統一按現行稅額標準的90%調整。
(六)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可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七)對參保的全省中小微企業2020年1—3月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全部實行緩繳,緩繳期限為3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
(八)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年度平均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九)進一步加大各級政府和大型國有企業清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力度,嚴防形成新的拖欠。
(十)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域內中小微企業的幫扶力度,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方式了解掌握企業復工復產后的困難,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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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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