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產業“投貸獎”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推進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京發〔2018〕14號)、《北京市實施文化創意產業“投貸獎”聯動 推動文化金融融合發展管理辦法(試行)》(京文領辦文〔2017〕3號),進一步緩解本市文化企業融資難問題,推動財政資金、社會資本相結合,建立風險共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文化企業的融資服務,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貸獎”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指基于“投貸獎”平臺,為鼓勵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機構面向本市小微文化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而設立的風險補償資金。
第三條 資金來源。風險補償金由在“投貸獎”平臺上注冊的金融機構與市財政資金按1:3比例共同出資組成。
第四條 管理與使用原則。按照“政府助力、機構盡責、風險共擔、公開高效、普惠小微”的原則進行管理,專款專用,突出使用績效和加強資金規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風險補償金設立,市財政局負責對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風險補償金納入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條 市文資中心負責風險補償金的管理。具體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金實施細則。
(二)指導、委托“投貸獎”平臺開展風險補償金日常管理和運營。
(三)發布補償項目申報公告,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對年度補償項目進行認定,確保資金公開透明使用。
(四)推動“投貸獎”平臺注冊金融機構創新文化金融產品、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加大服務小微文化企業融資力度。
(五)配合市財政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配合市審計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工作等。
第三章 適用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風險補償金支持范圍:支持主體包括銀行、擔保、融資租賃機構等在“投貸獎”平臺上注冊的金融機構。原則上對支持主體在“投貸獎”平臺上開展的文化企業融資業務進行補償。重點支持針對小微文化企業的信用貸款及基于無形資產的金融業務。
第八條 風險補償金主要用途,包括對銀行和融資租賃機構發生不良貸款的本金損失和擔保機構發生代償的損失進行補償,以及組織項目評審等管理運營費用。
第九條 風險補償金支持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擴大信貸供給總量。對合作銀行、融資租賃機構為小微文化企業提供信用貸款、融資租賃業務后出現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部分,或擔保發生代償損失的部分,根據企業規模及成長階段分梯次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一)銀行、擔保、融資租賃機構為年經營收入1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擔保、租賃業務,銀行、融資租賃機構發生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的,或擔保機構發生代償損失的,按照不良貸款本金損失金額或擔保代償金額的50%給予風險補償。
(二)銀行、擔保、融資租賃機構為年經營收入超過1000萬元且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擔保、租賃業務,銀行、融資租賃機構發生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的,或擔保機構發生代償損失的,按照不良貸款本金損失金額或擔保代償金額的40%給予風險補償。
(三)單一項目所獲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200萬元。
(四)單一金融機構全年所獲補償總額以出資額及財政配比資金額為限,且不超過資金池總量的10%。全部金融機構全年合計補償金額不超過總資金池規模。
(五)對于通過北京市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政策分擔風險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六)已享受其他類別財政風險補償的項目,本風險補償金不予支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風險補償金不予支持:
(一)項目申報前兩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
(二)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偵查的。
(三)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第四章 資金使用及運營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金由市文資中心委托“投貸獎”平臺進行專戶管理,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金應進行科學運作、統一管理、定向使用、安全運營。市文資中心建立嚴格的補償項目評估制度,加強項目風險評估審查,執行科學的決策程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 對補償項目的追償義務應由獲得風險補償的金融機構承擔,追償所得資金,首先用于彌補金融機構未獲補償的本金及利息損失(利息按合同利率計算到損失確認日),剩余部分歸還所取得的風險補償金;再剩余部分歸于金融機構。市文資中心建立追償督促機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年度核查,對怠于履行追償義務的金融機構將酌情核減補償比例或取消風險補償資格。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統一管理,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前提下,資金余額沉淀部分可用于投資銀行存款、銀行結構性存款及大額存單等。嚴禁投資股票二級市場和向企業或項目直接投資。資金收益的60%用于補充風險補償金,其余40%可用于聘請專家、交通、租用會議場地等審核工作經費支出。
第五章 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建立風險補償金報告制度,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投貸獎”平臺應向市文資中心報送風險補償金財務會計報告及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金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績效評價、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審計監督結果將作為完善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對于金融機構虛報、冒領、套取以及有關機構截留、挪用、擠占風險補償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改革和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統貸平臺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財科文〔2014〕18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