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2日訊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以下簡稱文物建筑),是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國家文物局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悉,我國76萬余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萬余處,其中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低級別文物建筑占95%以上。此類文物建筑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產權復雜,保護管理難度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層保護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長期無人看管,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面臨坍塌和消失的危險。因此,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的保護利用。
近年來,各地針對低級別文物建筑保護利用進行了有益探索。如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認領認養。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通過“拯救老屋行動”等,對鄉村文物建筑進行修繕,促進其保護和利用。但是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尚未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低級別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問題依然很突出,亟需出臺相關政策性文件予以規范和引導。
意見提出,將堅持試點先行,各地根據文物建筑類型和地域分布特點等,選擇若干縣(市、區)作為試點區域,先行先試,總結經驗,逐步推廣。意見從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參與內容、參與方式、發布名錄、簽訂協議、激勵機制、示范引領、組織領導、監管服務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意見明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本體保護修繕、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保護利用全過程,著力解決文物建筑保護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推動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社會力量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筑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游休閑服務場所,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游、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產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按照意見規定,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可獲得該文物建筑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狀況開展評估。各地可選擇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區域,開展示范或試點,探索導向明確、路徑清晰、保護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筑保護利用模式,逐步推廣實施。
同時,意見專門提出,社會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筑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將文物建筑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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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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