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法典解讀之物權編
知識產權出質后還能轉讓嗎
已經出質的知識產權還能轉讓給他人嗎?民法典中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下出質人不得轉讓,除非質權人同意。
A科技公司因擴展業務,以該公司享有的一項發明專利為質押擔保,向某銀行貸款200萬元,并在專利部門進行了質押登記。后A科技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將前述發明專利轉讓給了B科技公司,并未告知某銀行。某銀行以A科技公司未經其同意轉讓專利權為由,將A、B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武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助理何婭介紹,民法典第444條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所以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中,A科技公司以專利權出質向銀行貸款,并在專利部門進行了登記,A科技公司不得未經銀行同意將出質的專利權轉讓給B公司,法院應當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
何婭說,“知識就是力量”。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效用,增加知識產權人的融資擔保手段,鼓勵創新。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企業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把無形資產轉換成現金流,解決資金難題。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并不是說說而已,而是真真切切地可以為企業帶來運營資金,進而擴大規模壯大發展。
(記者夏晶 通訊員武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