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旅行泡湯,團費能退嗎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出境旅游;不可抗力
●概述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給各行各業造成很大影響。餐飲業停擺,租金給飯店經營者帶來較大壓力;交通物流受阻,貨物無法按時送到買家手中;原料工廠停產,產品無法如約生產交付……旅游業受創尤其嚴重,退團、退費、退訂等旅游糾紛頻發。
●案例
2019年12月30日,張先生一家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行程為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共繳納團費38800元。因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旅行目的地某國于2020年1月23日確診首例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例。張先生一家認為,出行前國內疫情已開始,本地小區已封閉,出入需辦理證件、量體溫,考慮到從境外回國會隔離,也不安全,不愿意冒險完成這次的行程,要求解除合同。
旅游公司則拒絕退還全部團費。被告代理人指出,2020年1月27日前出境游并未被禁止,涉案旅游合同不存在無法履行的情形。且原告預定乘坐的航班,于2020年1月26日正常起飛降落,同旅行團其他部分游客已完成此次行程并安全返回,取消行程系原告單方面自主放棄。
●法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180條)
●專家說法
皮劍龍(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
疫情屬不可抗力,旅行社應退還相應費用
“天有不測風云”,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不可抗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關于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不可預見應當以一般人在事實發生時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判斷某種現象是否可以預見。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具有必然性,已經超出了當事人的控制能力范圍。三是不可抗力是一種客觀情況,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
疫情本身或者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將可能導致合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只能部分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旅行受疫情影響而取消,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應當構成不可抗力。
疫情影響作為不可抗力,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變更旅游合同,二是解除旅游合同。具體到本案,需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張先生與旅行社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是否能夠解除;第二,關于退費的問題,旅行社是否需要全額退還張先生一家的全部費用。
由于出國前,國內疫情已經開始,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客觀上造成旅游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即便其他游客正常出行,也并不能因此要求張先生一家不顧極大的健康風險貿然出行。事實上,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也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緊急通知,明確規定:即日起,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已出行的旅游團隊,可按合同約定繼續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關注游客身體狀況,做好健康防護。基于此,張先生有權依據不可抗力的規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一般情況下,因疫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消費者不承擔民事責任,有權要求旅行社全額退還費用。
由于本案是旅游合同糾紛,還應當依照旅游法的相關規定解決。該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本案中,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返還給張先生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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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實習生黃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