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直播行業的發展,各大直播平臺對知名主播的爭奪日趨激烈。為了獲得更高的報酬,主播違約跳槽引發的合同糾紛日益增多。不久前湖北高院判決的韋神(直播名)跳槽違約賠償案,引發了輿論關注。關注的焦點是,法院判決的違約金高達8522萬元。一個主播跳槽,居然要賠償其原來效力的直播平臺如此高昂的賠償金!這個堪稱天價的賠償,在法律上合理嗎?
從目前判決披露的信息來看,得到法院判決認可的天價違約金,由重大違約金、固定金額違約金和單項違約金組成,三者都有相應的合同上的依據。當初韋神在與斗魚平臺簽約的時候,對這些責任條款的存在,應該都是知情的。根據合同法上的合同嚴守原則,任何人對于自己自愿簽訂的合同,都應該信守承諾,遵守合同的約定。一旦發生違約,承擔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就這一點而言,讓存在單方違約行為的韋神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責任,沒有任何問題。
但在我國合同法制度上,還存在另外一項制度,也就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那么違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降低違約金。這一制度在合同法中有規定,在不久前剛剛頒布的民法典第585條中仍然確認了這一規則的存在。那么在本文所討論的主播跳槽案件中,相應的天價賠償,是否屬于過分高于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呢?從目前有限披露的案件信息來看,當事人似乎沒有就此展開過多的交鋒。但這的確是法院是否支持天價賠償的關鍵性因素。
那么,從合同法的基本法理上看,決定法院支持天價賠償的可能因素有哪些呢?首先毫無疑問的是,當事人存在著關于違約金的明確約定,而且相關的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在相關合同合法有效的問題上,當事人一般不會存在什么爭議。可能略有爭議的是,相關合同是勞動合同還是普通的合作合同?對此大多數法院基于對平臺經濟,特別是直播這種商業模式的認知,一般都會否認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的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
如果相關合同合法有效,那么只有在約定的違約金明顯地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證明違約導致的損失。這是目前出現的直播平臺與主播之間因為違約索賠的案例中真正的疑難之點。
要解決好這一問題,需要考慮一下各方面的因素。首先,平臺為培養一個主播投入的各種資源的狀況。如果知名的主播是平臺利用各種資源培養起來的,那么其跳槽的時候所承擔的違約金,就必須要考慮平臺的這些付出。其次,由于知名主播跳槽所引發的流量損失,商業影響力下降等也需要予以考慮。在平臺經濟的背景之下,平臺的估值與其流量存在密切聯系。如果隨著一個知名主播的跳槽,導致大量粉絲流失,這也是違約損失的一種形態。再次,還要考慮到平臺在培養知名主播的時候所具有風險投資的特征,因此不能只計算平臺在某一個主播身上的投資,還需要綜合考慮平臺在培育與打造主播的商業計劃整體上的付出。這一點很容易被法院在權衡的時候所忽略,因此值得特別強調。
從以上各點來看,知名主播跳槽時,出現所謂的天價賠償,其實并不奇怪。這是直播產業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知名主播,作為一種高度稀缺的資源,往往不可復制,競爭對手愿意以高價來挖角,主播自己想要跳槽,自然也要有付出相應代價的思想準備。這就如同著名的足球運動員在不同俱樂部之間轉會一樣,也需要付出高額的轉會費。這是高端職業人員市場上人才估值的一種表現。我們需要注意的不應該只是天價賠償本身,而是在賠償之下所蘊含的資源配置的基本原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過度干預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恰恰可能破壞了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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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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