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舉輕放的處罰如何讓公眾尊法信法
近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多家五星級酒店“臟布擦杯”事件有了最新進展,上海7家涉事酒店的處罰結果都已出爐,每家酒店均被處以警告,并被罰款2000元。
如此結果讓人覺得不痛不癢,甚至有些敷衍應付,從輿論反映來看,普遍不能接受。不管以什么樣的理由進行解釋,用警告和2000元來對五星級酒店“臟布擦杯”事件進行“警醒”,聽起來都有一些天真。
回到事件本身,“臟布擦杯”行為之所以惡劣,不僅在于其行為有可能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更在于這是一種明目張膽的欺騙。如果消費者付出了五星級的價格,“享受”的竟是黑旅店般的服務,且最終等到的卻是“罰酒三杯”式的處罰,這無論如何說不過去。
同樣無法說過去的還有監管措施本身。一個基本常識是,有效監管必須罰當其過、罰當其責,只有通過適當且適合的利益剝奪,違法者才有可能在后續的行為中謹守分際,這是任何法律制裁手段實現其作用的基本邏輯。
進一步來說,相關法律法規應該適時完善,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人們對精神需求和公平公正的期待更加強烈,服務行業特別是酒店行業這樣的窗口單位的有關法律法規應該及時與時俱進,增強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法律規章以及相關制度沒有完善之前,監管部門也不能只是一籌莫展、兩手一攤,而應該在法治的框架內,發揮主觀能動性,綜合運用各種措施,來增加處罰的力度,使違法者能夠真正知錯就改。比如,對于那些屢屢違規的酒店,是否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將之行為予以公布,讓消費者用腳投票,用社會監督的方式使有關酒店遵規守矩;是否可以研究將問題酒店納入失信體系,通過社會誠信機制對其進行約束;對于性質惡劣、已經完全與星級酒店標準不相符的,是否可以對其進行“摘星降級”的處理,等等。
有效的監管離不開罰當其過、罰當其責。這需要立法機關及時完善法規規章,更需要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真正以解決問題為導向,多動腦筋、多想辦法,真正達到通過依法處置推動行業發展的目的,也通過嚴格依法依規處罰使社會逐漸形成尊法信法守法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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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邵希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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