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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于《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辦保函〔2018〕66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要求,加強對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工作的規范和指導,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國家文物局組織相關單位編制完成了《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18年6月25日至7月9日。公眾可登陸國家文物局門戶網站(http://www.sach.gov.cn)查閱。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通過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電子郵件請發至:zyc@sach.gov.cn;傳真請發至010-56792133。
附件: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征求意見稿)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
2018年6月25日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導則(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革命舊址是不可移動文物的一個特定類型,是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文化、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寶貴資源。與其他類型文物相比,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具有特殊性。為了加強指導和規范革命舊址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依據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針對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革命舊址,是指近代以來見證我國各族人民長期革命斗爭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與社會主義革命歷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遺址、遺跡和紀念建筑,主要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遺址、遺跡;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墓地;
(五)近代以來興建的涉及舊民主主義革命、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紀念碑(塔、堂)等紀念建筑。
第三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切實維護革命舊址本體安全和特有的歷史環境風貌,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現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第四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完善組織領導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支持本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屬地管理的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充分發揮黨史、宣傳、民政、方志、自然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的作用。
第五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健全法規制度。各地,特別是革命舊址集中地區,應根據自身資源特點,制定專門的革命舊址保護辦法(或在地方文物保護法規中充實革命舊址相關內容)、技術標準規范。
第六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建立專家咨詢制度。鼓勵各地設立包括革命史研究、文物保護、城鄉規劃管理、文化傳播等方面專業人士的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為革命舊址的文物認定、定級、調整、撤銷以及規劃、保護、利用、宣傳傳播等有關事項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第七條 革命舊址保護和利用,應當以全面深入的研究為基礎。文物行政部門及革命舊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研究機構,在充分吸收黨史、軍史權威部門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革命舊址核心價值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注重傳播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弘揚革命精神,發揮資政育人作用。
第八條 革命舊址保護利用,應當建立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認護(或認養)、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
二、認定管理
第九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革命舊址普查和專項調查,建立調查檔案,并根據調查成果,進行歷史資料挖掘和保護價值、類別評估,把新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革命舊址納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并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申報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應設立有效渠道,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文物行政部門推薦革命舊址。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對革命舊址進行文物認定,應加強和完善以下重點環節:
(一)組織革命舊址保護利用專家委員會對革命舊址進行鑒定,提出文物認定建議名單,名單應附各革命舊址的基本信息,包括歷史沿革、保護對象構成(包括文物本體、歷史環境要素)、文物價值、在革命史中的地位、現狀保護管理情況等。
(二)征求保護責任人以及其他主要利益相關者對革命舊址建議名單的意見,推薦人、保護責任人以及利益相關者提出異議的,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意見。
(三)向社會公示革命舊址文物認定建議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四)會同黨史、宣傳、民政、方志、自然資源、住建等有關部門對革命舊址文物認定建議名單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革命舊址認定為文物,應有確鑿的史料支撐,堅持歷史文獻與實地調查相結合原則,強調與相關革命史實的直接、實質性關聯。
對于同時具有其他時期歷史價值的革命舊址,如其見證革命歷史的價值更為突出,則應按照革命舊址類型進行文物認定。
在保護革命舊址的同時,應重視對見證帝國主義侵略和殖民統治、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反動統治等反面史跡的保存。
第十二條 革命舊址認定應以突出的歷史價值、紀念意義為準則,依據文物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獨特珍稀性、保護管理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并注意對革命歷史各時期、各重要主題的全覆蓋。
下列類型革命舊址尤應特別注意嚴格認定標準,注意突出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重要人物故居舊居、墓地:原則上只認定有重要影響的革命烈士故居及墓地和革命領袖故居、舊居及墓地,其中革命領袖舊居,只選取有代表性歷史事件發生地。
(二)重要人物、機構活動地/暫駐地:原則上只認定有代表性歷史事件發生地。
(三)紀念性建筑:原則上只認定修建于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紀念性建筑,以及新中國時期修建的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紀念性建筑。
(四)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遺址、遺跡:只認定仍有實物遺存者。
第十三條 革命舊址保護管理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明確責任人:
(一)革命舊址產權為國家所有并已經成立專門保護管理機構的,保護管理機構是保護管理責任人;尚未成立保護管理機構的,該舊址的使用人是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革命舊址產權為集體所有,且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成立了管理機構的,應由該管理機構承擔保護管理職責,并指定具體責任人;尚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承擔保護管理職責,并指定具體責任人。
(三)革命舊址產權為私人所有的,其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四)革命舊址的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國有革命舊址使用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指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 革命舊址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進行日常巡查及保養、維護;
(二)落實防火、防盜、防災等安全措施;
(三)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對革命舊址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革命舊址保護管理責任人加強保護措施,合理利用革命舊址。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可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協議,保護管理協議應當載明保護管理責任人的義務和依法獲得指導、幫助、資助、培訓的權利,并明確違約責任的內容。
第十六條 革命舊址應設立保護標志。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舊址保護標志的內容和形式可參照《文物保護單位標志》(GB/T 22527)的有關規定,應當載明舊址名稱、保護級別、史實說明、認定機關、認定日期、保護區劃及保護責任人等。
第十七條 革命舊址經認定公布為文物后,應根據革命舊址的類型、保護級別、保護需要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確定保護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革命舊址經認定公布為文物后,應及時建立并更新文物記錄檔案。記錄檔案應載明革命舊址的歷史沿革、保護對象構成(包括文物本體、歷史環境要素),文物價值評估應盡可能具體、細化,相關革命史實、人物活動的說明應翔實準確,與革命舊址直接密切相關。
第十九條 編制革命舊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要注重突出革命舊址的紀念性特征,發揮教育傳播功能。
鼓勵編制區域(包括以革命根據地為單元或同一主題跨地域)革命舊址保護利用總體規劃,并作為專項規劃納入當地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應與相應的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或城鄉規劃相銜接。
三、保存保護
第二十條 應堅持革命舊址的原址保護,不得隨意遷移、拆除。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原址保護,必須遷移、拆除的,應進行嚴格論證和公示,按法定程序報批;遷移、拆除過程應予以詳細記錄并存檔,在原址應設立必要的說明標志。
重要事件和重大戰斗遺址、遺跡,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等,不得異地遷建。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和中國傳統村落關鍵節點、地標的革命舊址不得異地遷建、拆除。
第二十一條 應堅持革命舊址本體及其歷史環境的整體保護,切實維護歷史風貌。
應加強對革命舊址歷史環境的研究、識別,重點保護包括能夠反應重要歷史信息、具有標識性作用的地形地貌、植被、水體、歷史建筑、設施、街巷格局及肌理等要素,使之與舊址本體一起完整反映革命事件及歷史場景。
第二十二條 應最大限度保持革命歷史時期的舊址本體及其環境的原狀。
革命歷史時期狀態已顯著改變的革命舊址,應詳細鑒別論證,以確定原狀應包含的全部內容。
主體不存,但基址或代表性環境尚存,且文物價值較高的革命舊址遺存,可作為遺址保護,原則上不應重建。特殊情況下用作紀念館/陳列館館舍的舊址建筑原址復原、重建應依法報批,須有充足的原建筑資料為依據,且須對歷史環境作真實的再現,對現存遺址進行展示。
第二十三條 根據革命舊址的類型和形態特點實施分類保護:
(一)建筑及建筑群:應嚴格保護革命歷史時期的格局、形制、外觀等。除主體建筑外,還應注意保護當時使用的附屬建筑、庭院、屋場等歷史空間和各類生活設施,以及保留特殊歷史事件造成的損傷痕跡等,以整體保護革命時期歷史場景。除革命時期歷史特征外,反映建筑自身時代、地域、民族特色的重要特征,如材料工藝、構造做法、裝飾裝修等,同樣要嚴格保護。
(二)戰役戰場遺址、烈士犧牲地、重大事件發生地等革命遺址遺跡:應參照考古遺址的保護要求,科學規范地開展必要的考古勘察與發掘、研究工作,并結合考古研究、文獻研究、口述史研究等對遺址的主要價值載體進行認真甄別。除建構筑物遺址外,要特別注意加強環境和景觀特征保護。對結構、材質等較特殊的遺址類型,應開展保護技術的專項研究。
(三)墓地、陵園及紀念性建筑:應結合研究,明確陵體范圍,保護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等。對考古發掘中發現的遺骨、遺物等應進行嚴格的科學技術鑒定,其保護措施應有利于證據效力的持久存續。對死難者遺骨的展示方式,應符合《國際博物館職業道德準則》等關于人類遺骸的倫理道德要求。叢葬坑遺址不應異地復原展示。嚴格控制墓、陵及紀念性建筑的改建、擴建,確有需要的,須嚴格履行報批程 序。
(四)題刻及標語:應開展針對革命標語、題刻、宣傳畫、墨書等的專項調查工作,做好記錄并留檔;完善保護標示,并根據不同材料及做法開展專項保護。附著于文物古跡上的革命題刻及標語,與文物古跡一并保護展示;附著于非文物古跡上的題刻標語應盡量原址保護,特殊情況下可揭取異地集中保護展示。
(五)特殊類型:對具有文化線路、工業遺產、文化景觀等屬性的革命舊址組群,應綜合運用相關的保護理念及方法確定保護要點,強化和突顯相關屬性。
第二十四條 注意加強革命舊址預防性保護,按相關技術標準做好日常保養維護和監測。保護修繕應遵循最小干預的原則,以現狀加固維修為主,防止過度、不當修繕。保養、修繕情況應及時載入革命舊址記錄檔案,重大維修項目應編制維修報告。
第二十五條 革命舊址環境整治的目標是保護文物安全,保持歷史景觀,突出文化價值,保障合理利用。清理的主要對象是引起污染、震動等外力因素和影響歷史環境風貌的各種雜物以及影響歷史氛圍的不相容業態。出于公眾服務及安全保障目的所建設的設施,應以滿足最低功能需求為限,嚴格控制建筑規模、體量和高度,盡量遠離文物本體,并淡化建筑形象設計,以簡潔、大方、樸素為主調。舊址的整體環境應突出莊嚴肅穆的氛圍,在舊址景觀環境內不允許另建新的主題景觀;必要的綠化項目應有助于再現歷史景觀或烘托環境氛圍,避免現代園林式手法。
第二十六條 革命舊址的消防、安防、防雷安全措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相關設施的安裝使用不得對舊址本體及歷史信息造成損害,其外觀色彩應與革命舊址及周邊環境協調。村落、街區中的革命舊址消防設施建設宜與社區消防整體設計,做到合理布防、突出重點、簡便實用。
第二十七條 可根據革命舊址的保護利用需求對其基礎設施進行完善提升。基礎設施改造應做好文物影響評估,以保留和完善原有系統為首要選擇,盡量減少對舊址本體及其環境風貌的影響,且應與保護工程、展示工程,以及區域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等統籌考慮。
四、展示利用
第二十八條 革命舊址保護應與展示利用相統籌,合理利用應作為有效保護的重要部分。修繕后的革命舊址不得長期閑置。
革命舊址的展示利用,應以保證文物安全為前提,注重對革命舊址原有歷史信息的延續和革命文化的傳承,與革命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展示利用的方式和手段應杜絕庸俗化和娛樂化的傾向,不得對歷史風貌與景觀環境產生不良影響。
應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弘揚革命精神、傳承紅色基因、傳遞正能量為目標,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二十九條 鼓勵將革命舊址對社會公眾開放。
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革命舊址均應全部或部分作為陳列館、紀念館向公眾開放;確已作它用的,應開辟專門的區域進行必要的陳列展示并向公眾開放,或規定明確的公眾開放日。國有其他革命舊址,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外開放,暫不能對外開放的,應在懸掛保護標志的同時設立方便公眾辨識的說明牌。
享受政府資助保護的非國有革命舊址應適度向公眾開放,開放方式的選擇應尊重所有權人意愿。
第三十條 應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根據革命舊址價值、特征、保存狀況、環境條件、權屬現狀和現實需求等因素分類合理利用。
優先支持將革命舊址辟為革命文化專題博物館、紀念館或遺址公園等文化教育活動場所,向公眾開放。
支持革命舊址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合理改造及功能更新,屬于居住建筑的,鼓勵延續原有使用功能,并在修繕保護中,充分考慮生活便利性,可適當添設現代生活設施,改善居住條件;屬于公共建筑的,在尊重傳統功能的基礎上,可用于村(居)委會、村史館、圖書館、衛生所、老人活動中心、非遺展示中心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無論何種功能發揮,都應同時以合適的方式呈現革命舊址作為革命事件發生地的完整信息。
鼓勵利用革命舊址開展紅色文化創意、紅色旅游產業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合理利用。鼓勵革命舊址的所有人通過合資、合作、認護、委托管理等方式與有關組織和個人共同利用、經營革命舊址。
第三十一條 陳列是革命舊址展示利用,發揮宣傳教育作用的主要手段。
陳列應以革命舊址展示體系的科學規劃為前提,注重歷史感、現場感,本著“舊址就是最重要的文物展品和展示空間”的理念,充分依托舊址及其環境空間舉辦原狀陳列和輔助陳列,開展教育活動,做到有址可尋、有物可看、有史可講、有事可說。
一般只有在現有革命舊址確實無法滿足設館展陳的前提下,才允許毗鄰舊址新建紀念館/陳列館等展示教育服務設施,且應對建設方案進行充分評估論證,體現舊址與紀念館/陳列館的相互補充、相互印證關系。應明確紀念館/陳列館是對舊址的延伸解讀,其建筑與舊址風貌相協調,切忌紀念館/陳列館喧賓奪主,更忌以保護舊址為名搞大拆大建。
第三十二條 主題鮮明突出,是革命舊址陳列講好富有個性故事的關鍵。
應基于對革命舊址內涵價值的深入研究,準確定位并精心提煉紀念主題,要符合所紀念對象的歷史地位、人物特性,以小見大。應小題精做,聚焦舊址所處歷史時空中的革命人物、活動、事件,加強最新學術研究成果轉化,運用時代語言解讀革命歷史、闡發革命精神的時代價值,以豐富的內容和豐滿的細節增強陳列的說服力、感染力,避免空洞、空泛的陳述和說教。
必須遵循歷史唯物主義的原則,堅持正確導向。要以扎實的研究為基礎,以與革命舊址有關的歷史史實為內容;對重大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敏感問題的評價,應嚴格遵照中央有關規定和精神來把握,突出正能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見證帝國主義侵略和殖民統治、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反動統治等反面史跡的陳列詮釋,應突出強調警示紀念意義,準確定性和定位,深刻揭示罪行,突出時代特征和民族記憶,注重文物道德倫理和社會效益。抗戰史跡的解讀還應兼顧反法西斯、倡導人道主義、呼吁世界和平的國際視角。
第三十三條 原狀陳列是對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動歷史場景的復原再現,是革命舊址展示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原狀陳列一般由舊址本體、室內陳設和周圍環境復原組成。三者要緊密結合,再現歷史原貌,使人們感受完整的歷史場景和濃郁的歷史氣氛。一定要遵循“呈現原狀、真實可信”的原則,不可以情感代替歷史真實。室內陳設不可虛構,但可剪裁;應盡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原有物品已損毀散失的,可使用復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并加以注明。宜優先選擇與所屬歷史主題關系緊密、真實性好、歷史細節豐富的舊址遺存進行原狀陳列。
第三十四條 輔助陳列是原狀陳列的補充。
以歷史事件為內容的輔助陳列,應圍繞所紀念的事件劃定時間上下限,不要任意擴大內容,貪大求全;要正確處理好全國與地方歷史的關系。
以歷史人物為內容的輔助陳列,應以所紀念人物的生平為表現內容,但應重點突出,切忌平鋪直敘,面面俱到;要注意表現人物的風采、情操與個性。
紀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的革命舊址,應以事件或人物在當地的革命活動及影響為輔助陳列主要表現內容。
輔助陳列的設計要不斷探索新的藝術形式,力求生動深刻、豐富多彩。
輔助陳列應盡可能利用革命舊址中不需要進行原狀陳列的房舍,一般不新建輔助陳列室,以免破壞革命舊址的環境氣氛。
第三十五條 堅持以物證史,充分重視革命舊址相關可移動文物、資料的征集保護,以及對相關事件親歷者、幸存者、見證者的采訪和口述資料的保存,并不斷充實到陳列中。
陳列使用場景復原,應有確鑿歷史依據,杜絕臆造;應注意復原設施的品質,避免粗制濫造、千篇一律;復原物應與歷史原物進行區別,避免造成歷史信息的混淆。使用多媒體手段的,應符合展示主題和氛圍的實際需求,以“適度、有效”為目標,不得為了吸引眼球、烘托場面濫用聲光電。
第三十六條 在革命舊址景觀環境內,通過綠化、鋪裝、景觀小品等意向性的景觀設計對相關歷史進行輔助闡釋,應充分論證其必要性。對于原物已損毀,但位置仍較明確的遺址,可借助此類方式做示意性的標示及展示,輔助觀眾理解。景觀設計應注意紀念性、敘事性與藝術性的良好結合,并嚴格控制體量,與環境相協調。
大型廣場、大型雕塑的修建應特別慎重。
第三十七條 鼓勵同一革命文化主題的革命舊址形成保護展示聯盟,突出整體性和系統性,統一規劃、統一標識,設計科學解說系統,確立多種展示手段,提供多種展示專題,各有側重、層次豐富,以不同的形式展現當地風貌。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將革命舊址與當地其他文物史跡、自然景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文化和自然資源相整合,拓展展示路線和內容,形成聯合展示體系,使參觀者充分了解革命事件發生或革命人物活動的自然和社會文化背景,并領略我國大好河山和悠久歷史。
第三十九條 應特別注意將革命舊址的展示利用與革命老區振興、少數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發展、貧困地區精準扶貧等相關政策和項目充分結合,并盡可能使當地有積極性的居民參與到展示利用活動的組織中去。使文物保護助力地方發展、惠及民生改善。
五、教育傳播
第四十條 要特別重視革命舊址教育作用的發揮,制定和實施革命舊址及革命文化主題宣傳教育計劃,積極拓展傳播渠道、盡可能擴大受眾,豐富相關內容和形式、增強感染力,廣泛、深入、持久的向人民群眾,特別是向青少年進行中國近現代史和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并形成長效機制。
第四十一條 科學設計革命舊址參觀體驗線路、教育項目,合理確定訪客承載量,加強參觀體驗管理。
結合舊址周邊資源,通過設置參與性裝置、增加體驗環節、表演活動等多樣化的互動體驗形式輔助相關歷史展示傳播,加深觀眾對相關歷史的理解,應有規范的組織和管理,注意內容和形式的恰當,并應尊重周邊居民的意愿。
第四十二條 革命舊址參觀導引講解, 既要注意內容的科學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潑生動。特別要注意結合陳列講解具有現實意義和時代價值的內容。應嚴格堅持革命題材的嚴肅性,嚴禁無歷史依據的“戲說”,杜絕解說內容的低俗化、過分娛樂化。
第四十三條 積極拓展傳播方式。既要通過編輯出版說明書、文物圖片、資料匯編和通俗宣傳材料,舉辦革命故事會、報告會、座談會等傳統載體系統介紹革命文物故事,也要善于利用移動客戶端導覽服務、APP、短片、卡通人物、網上紀念館等現代媒體的形式,增強革命歷史文化傳播的互動性和體驗性,還要依托革命文物和展覽研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物美價廉的紀念品,讓觀眾將革命歷史文化帶回家。
第四十四條 借鑒分眾傳播理念,對目標人群進行分類,針對不同年齡段、教育和職業背景的社會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參觀與教育體驗方案。特別要結合當代青少年對革命歷史感知少、理性認識有限的狀況,著重從國家記憶、民族精神、人生信念、道德情操等文化視角加強革命歷史文化內涵解讀,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歷史觀、價值觀、人生觀。
第四十五條 加強革命舊址管理機構與周邊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駐地部隊的共建共育,有計劃地組織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到革命舊址、紀念地參觀學習,大力開展革命文化體驗旅游、研學旅行。支持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將紅色文化納入日常教學活動,利用革命舊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鼓勵革命舊址管理單位采用“流動博物館”等方式,“出門辦展覽”,進一步融入社會。
第四十六條 完善革命舊址開放服務管理,引導公眾文明參觀,保持紀念地的莊嚴肅穆氛圍,杜絕褻瀆革命先烈、破壞展示氛圍的不良行為。
第四十七條 按照紅色基因譜系,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龍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為骨干,加強革命舊址研究展示教育資源整合,構建革命史跡傳播網絡,形成聯動、規模效應。相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專題反映重大革命歷史活動的現場,應著力建設成地方及全國專題革命史研究和教育傳播中心。
有條件的革命史跡管理機構,還應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國外有關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及反法西斯史的紀念地(館)建立聯系,開展互展、聯展、學術交流等活動,既向世界宣傳自己,又可借鑒國外同行的經驗,促進自身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八條 建立革命舊址資源目錄和專題數據庫,繪制革命舊址資源地圖,并結合革命舊址所在地轄區路標指引、公眾服務平臺開發、公共交通站臺建設、市政設施設計等,彰顯革命舊址及革命歷史相關內容,方便公眾教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