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0日訊 日前,《天津市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出臺。據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文化產業頻道(微信號:cewenhua)了解,補助資金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經市文物局審核、批準,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非國有博物館和接受市文物局年檢預審的非文物部門興辦的國有博物館予以支持。補助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根據市文物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博物館績效考評結果,結合博物館開放收費情況確定相應的補助標準:年度績效考評為優秀的,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40萬元;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30萬元。績效考評為合格的,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25萬元;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15萬元。>>>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國經濟網“中國文化產業政策庫”
以下為《通知》和《辦法》全文。
天津市文化廣播影視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文廣規〔2017〕10號
各區文化廣播電視局(文化和旅游局)及各相關單位:
為規范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博物館管理辦法》、《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訂了《天津市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 12 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博物館管理辦法》、《文化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引導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發展,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年度預算,根據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年度考核結果、財力等因素確定。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注重實效、擇優扶持、專款專用、績效考評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補助資金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經市文物局審核、批準,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非國有博物館和接受市文物局年檢預審的非文物部門興辦的國有博物館予以支持。
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舉辦,向公眾開放的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等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第六條 補助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根據市文物局每年公布的天津市博物館績效考評結果,結合博物館開放收費情況確定相應的補助標準,具體是:
(一) 年度績效考評為優秀的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
1. 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40萬元;
2. 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30萬元。
(二) 績效考評為合格的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
1. 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25萬元;
2. 未實行免費開放的博物館每年補助15萬元。
第七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非國有和行業博物館日常運行、業務開展、提升服務、人才培養、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公益性支出。其中博物館日常運行支出比例不得超過補助資金的40%。
第八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博物館事業發展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及補貼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
第九條 市文物局于每年3月底前根據上年度天津市博物館績效考評結果,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并報市財政局。
第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文物局建議,綜合考慮年度補助資金預算情況,審核確定當年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受補助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法使用補助資金,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并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補助資金的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二條 受補助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規范性。
第十三條 受補助單位應于每年2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取得效果、資金管理情況撰寫總結報告,并報送市文物局和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和市文物局按照《天津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津政辦發〔2012〕2號)的要求,對受補助單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補助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對違法規定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或者報送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17年12月29日至2022年 12月28日。原《天津市民辦和行業博物館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津文廣財〔2014〕74號)同時廢止。